《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修正通过,2018年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增加60天
为全面落实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了第三修正案,并予以审议通过。它将为实施“二孩政策”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以下一些法规的摘录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最新版本)
第19条,该条主张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出生应免费登记。
夫妻可以依法选择自己的生育时间,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夫妻可以生育另一个孩子:
(1)夫妻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已被依法认定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被认为生育了另一个孩子;
(二)夫妻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又无共同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尚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依法和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妇将享受60天产假和7天哺乳假。增加的产假和哺乳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常支付,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历史全面实施“两个孩子政策”后,第26条颁发给《条例》对在国家提倡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奖励和援助制度的夫妇将享受相应的奖励或援助。
第二十七条。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的,发证机关应注销荣誉证书,停止证书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
山东省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010-59000
引用材料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点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用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