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最新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正式公布
2017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案相应增加了合法出生妇女的产假,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并提倡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以下是修正案主要内容的摘录,给我们一个详细的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一对城市居民可以生两个孩子,一对农村居民可以生三个孩子。
如果配偶一方是城市居民,家庭应按照城市计划生育条例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要求的儿童包含在当前家庭的儿童数量中。
第16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妇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另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疾军人或者同等级别的残疾人;
(二)婚后不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市少数民族夫妇怀孕后收养两个子女的;
(三)从事地下工作五年以上,仍从事地下工作的;
(4)经州(地、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的生育子女有残疾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生育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再婚者除外),经妇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市夫妇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只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只有两个孩子,或者再婚夫妇中有一方有三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
(二)农村夫妇再婚前只有三个孩子。
第26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婚假还将增加20天。如果女工符合生育要求,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还应为其男性伴侣提供60天的产假和15天的哺乳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和奖金将照常支付。
第二十七条。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按照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

新疆城镇居民不再接受《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申请。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汉族夫妇如果希望只生一个孩子(包括收养),少数民族夫妇希望一生只生一两个孩子(包括收养),可以申请《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为“光荣证”)。国家实施全面的二孩政策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不再发放给城镇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包括收养)且不再生育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妇可申请《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国家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后,自治区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相反,如果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妇希望一生只生两个孩子(包括收养),并且不再有孩子,他们可以申请《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将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为加强农村助产士管理,充分发挥助产士在农村妇幼保健中的作用,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条例。助产人员必须年满5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助产专业知识,符合规定条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二孩生育证相关政策指南
2017-11-29《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最新版)点新疆卫生监督网[引用日期2018-01-24]2017-11-2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引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点新疆卫生监督网[引用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