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两种情况可生育“三孩”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而迎来了第四次修正案。在全面的“二孩政策”出台后,该修正案也为河南省实施二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文章摘录了一些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法规,并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1,3个孩子
第15条主张夫妻生两个孩子。
符合下列生育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另一个孩子:
(1)夫妻双方共有两个孩子,没有共同生育;
(2)两个孩子都被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他们又能生育。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不予审批。家庭应当自主安排生育,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
2。产假和婚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27条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之外,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还应有18天的婚假。如果他们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他们将有另外7天的婚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配偶一个月的照顾假;婚假、产假和哺乳假应视为出勤。

在“二胎政策”之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将不再申请“一胎育儿假”和“一胎费用”。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照规定出生的孩子,如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均可享受以下待遇:
(1)从证书签发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岁,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获奖励费20元以上。
(二)年满60周岁后,在住院期间,其子女每年共享受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这段护理假视为出勤。
河南省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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