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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部分夫妻可生第三胎
2020-02-02 22:09  浏览: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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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的二胎政策就已经正式实施。截至2016年1月22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已正式全面实施。同时,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生三个孩子的条件是宽松的。以下是对修订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的解释: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6新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3条:鼓励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有两个孩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可以申请另一个孩子:

(1)有残疾子女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被认为有另一个孩子的夫妇;

(二)夫妻一方五人以上残疾的。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将妇女产假延长60天,男子产假延长20天。产假和哺乳假被视为出勤,工资和福利保持不变。

第27条: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国家将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发放《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及其子女和家庭的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条:变更婚姻关系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继续享受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基础上的相关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变更婚姻关系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继续享受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基础上的相关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的,无效,停止相关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决定

早在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的二胎政策就已经正式实施。截至2016年1月22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新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正式全面实施。同时,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生三个孩子的条件是宽松的。以下是对修订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的解释: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经《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订。

3。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通过,修改为《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5。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号修正案第五条;

6。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修订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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