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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产假最低不少于158天
2020-02-02 22:09  浏览: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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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产假158天~180天

在中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重大决策的背景下,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将全面落实本省的两个孩子政策,并明确一些生育奖励政策。具体来说,以下文章介绍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8条,该条提倡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第一对已经有两个孩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九条一夫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两个孩子都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的意见是夫妇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前再婚,另一方有子女,婚后双方有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农村少数民族居民;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配偶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在其中一个少数民族定居并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五年以上,其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被指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的规定。

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将“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作为当前的基本国策。它还规定了要有“三个孩子”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条件并能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服务证。根据该决定的规定,依法生育的妇女的产假延长至158至180天,因为假期有浮动间隔,所以有关各方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此事,但最低要求不得少于158天。该男子的护理假也增加到15天。在婚假、产假和育儿假期间,雇员的工资将照常支付,而不影响其晋升。

第38条。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农村地区只有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家庭,如果遇到家庭成员的死亡、残疾或重大疾病,应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九条。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本省标准的,本章规定的奖励费用、奖励扶助资金和专项扶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出生登记之日起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15天婚假。对于根据这些条例有子女的夫妇,妇女的产假延长至158至180天,男子的育儿假为15天。在婚假、产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将在不影响晋升的情况下支付。

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到帮助和补偿。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放弃生两个孩子的家庭将不再获得奖励。在“两个孩子”政策全面实施期间,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将不再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也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但是,在此之前从独生子女父母处获得荣誉证书,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将从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种优惠待遇和奖励。以前享受过优惠待遇的人将不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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