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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来了!三孩政策同时出炉
2020-02-02 22:08  浏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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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成历史

在“全面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下,各级省市也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一些修改。在此背景下,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浙江省于2016年1月14日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将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标志着第二个孩子时代的全面到来。

最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仔细阅读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删除旧法律第17条

第17条:鼓励公民以后结婚生子。根据法定结婚年龄,如果男女双方都推迟结婚三年以上,那就是晚婚。24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下第一个孩子后会有一个晚育的孩子。

2:将原第18条改为第17条,修改为:“提倡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同时,第18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批准可以生育另一个孩子:

(1)再婚前每人生育一个孩子;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且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

(4)合法生育的儿童中,有被残疾儿童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被诊断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可以通过产前诊断和筛查生育;

(五)其他允许复制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所列具体情况由省卫生计生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如果因孩子死亡而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可根据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独立安排家庭。

第30条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以下福利待遇:

(1)法定产假期满后,妇女将享受30天的奖金假期,而不影响晋升、工资调整和服务年限的计算;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鼓励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浙江省)

第32条规定,已经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政府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员工可以享受以下福利之一: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起至14岁,每年领取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如果妇女在产假期满后很难抚养孩子,经她本人申请,她所属的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少于其工资的80%,但不影响晋升、工资调整和服务年限的计算。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妇女一年的产后假(包括法定产假),并且工资的发放不影响晋升、工资调整和工龄的计算。

第33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应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各50%。如果配偶一方是农村居民或配偶一方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应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第34条规定,那些生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人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待遇。

第39条规定,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次生育的夫妇应取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优惠奖励。

浙江省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2017-12-26浙江省公开征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评论

引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