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和他的妻子很难自然分娩。江苏省医院采用了第二代体外受精技术。然而,手术失败了,身心都被摧毁了。夫妻因擅自变更人工授精服务合同,向法院起诉并索赔3.6万元。
Original:当南京公民周青(化名)及其妻子未能接受体外受精手术并遭受身心伤害时,夫妇俩起诉江苏省医院,后者擅自更改了人工授精服务合同。这个试管婴儿纠纷案也成为中国第一个“精子案”。6月18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将在晚些时候宣判。原件:2002年3月20日,这对夫妇来到江苏省医院生殖中心接受治疗。当时,生殖中心的测试结果是,周青的甲级精子为0,而周青的妻子处于正常状态。发现不育的主要原因是男性精液质量差和精子活力极低。同年7月,周青和妻子决定做试管婴儿,并在术前进行中药护理和激素促排卵。被告江苏省医院为周青夫妇完成了取卵、取精、试管婴儿、植入和胎儿保护治疗的整个手术过程。原件:被告律师指出,根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院人工助孕是一项高科技技术。此外,不孕患者的体质和不孕原因差异很大,成功率还没有达到每个人的满意度。手术前,医院向每位患者进行了解释,并无一例外地向原告签署了《体外助孕协议书》和《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根据协议的操作费用很高,不代表要执行哪种操作。因此,患者不能断定医院正在根据第二代手术计划进行手术。此外,辅助人类生殖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它不是生活消费,不同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公民自由买卖商品。被告不是盈利组织,也没有欺诈行为。原告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试管婴儿(照片)
鼓楼区庭审现场
在法庭听证会上,原告的律师说这对夫妇在试管婴儿之前已经接受了检查。结果表明,周的妻子正常,周的精子活力较低。在两次人工授精失败后,他们决定在这对夫妇获得体外受精资格后进行手术。
作为被告,江苏省医院实际上为自己辩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1。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院人工助孕是一项高科技技术。此外,不孕患者的体质和不孕原因差异很大。目前,成功率达不到每个人的满意度。
2。手术前,医院向每位患者进行了解释,并无一例外地与原告签署了《体外助孕协议书》和《体外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协议书》。根据协议,医院在收费时将收取高额费用。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项特殊的服务。这不是对生命的消耗。公民自由买卖商品不同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被告不是盈利组织。没有欺诈。原告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面对这种单一的法律基础,周先生说这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早在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非自然分娩技术。因此,2015年底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这一条款,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补充。
但在美国、印度、泰国等地,试管婴儿基本上是合法的,并受到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