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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 2018年产假被延长
2020-02-02 22:08  浏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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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取消了20天晚婚假,产假延长至158天

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该规定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并取消了20天的晚婚假。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16日起实施。条例摘录如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夫妇生两个孩子。

第十八条。公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丈夫和妻子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共同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的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的;

(3)生育的两个孩子中有残疾儿童,他们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被认为能够再次生育;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生育:

(1)怀孕14周后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

(2)故意造成婴儿死亡;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无证据证明的。

第37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一)妇女应当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2)该男子享受10天的护理假;对于居住在不同地方的夫妇,育儿假为20天。

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雇员应享受其工作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38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安徽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安徽省)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享受相应待遇。

回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历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于2002年7月28日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4年6月26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号修正案;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月22日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最新的第四项修正案是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该修正案也标志着安徽省全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

引用

1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考日期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