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计生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假婚假成关注重点
云南省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计划于4月1日生效。这也标志着“二胎政策”的出台。与此同时,条例对婚假和产假做出了明确规定,人人都关心。据说婚假可以休18天。男性同胞非常高兴。让我们看看发生了什么变化。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15条要求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次生育。
第十六条多民族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夫妻双方可以申请生育另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边境村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少数民族;
(2)夫妻或其中一方是独龙、德昂、基诺族、阿昌、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
第十七条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另一个孩子:
(1)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
(二)一方再婚前已生育,另一方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依法生育的子女,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学鉴定为非遗传性或可避免的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另一个子女,但生育子女总数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十一条国家提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生育一个孩子期间领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奖励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海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有15天的婚假(共18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务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休假外,妇女将延长产假60天,男子将给予她哺乳假30天。
云南省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2016-09-01云南省公布关于完善实施综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