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不孕夫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有了自己的孩子,但是离婚期间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如何分配呢?谁生了谁?如果不是你自己的,你就没有监护权?也许事情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由两岁婴儿

IVF
小雨(以下是化名)所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精子帮助怀孕而出生的。他父亲姜华和他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在离婚期间,姜华是否有权“争夺”小余的监护权呢?近日,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住在汉寿县的林挺和姜华于2013年结婚,婚后没有孩子。这两个人到处寻求治疗。医院的检查使姜华的心凉了——他不能生育。姜华和林挺一直都想拥有爱情的结晶。医院诊断姜华后,他们进行了多次讨论,最终同意通过医疗手段培养试管婴儿。这对夫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林挺通过提供精子和辅助怀孕成功怀孕后不久,婴儿在2017年8月下了毛毛雨。
由于双方性格上的差异,这对夫妇在情感上是不相容的。小雨过后,林挺和姜华经常为各种家务争吵,他们的婚姻终于结束了。2019年6月初,林挺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姜华离婚。在庭审中,林挺和姜华并不反对离婚,但他们在父亲姜华是否可以探视并抚养孩子小雨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到底谁属于试管婴儿?
”我和姜华有很大的矛盾。我认为小余跟着姜华,他不会对小余好的。”对于小余,林挺希望得到小余的监护权,姜华将为小余承担部分赡养费。
在审判期间,林挺表达了极大的关切。她认为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姜华和小余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小余也不是姜华的亲生孩子。林挺和她的家人甚至拒绝姜华抚养和看望小余。
和林挺一样,姜华也同意离婚,并希望得到小余的监护权。在一起两年后,姜华成了小雨的父亲,小雨的合法父亲。姜华也很珍惜他的儿子小雨,因为他没有生育能力。
林挺和姜华相持不下。对此,负责此案的法官从促进俞晓宇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向林挺和姜华提出了建议,并帮助林挺了解了姜华抚养和探望俞晓宇的情况。
负责此案的法官说,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孕夫妇开始生育自己的孩子,但这已经造成了许多伦理和法律问题。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双方所生子女应被视为双方的合法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看出,如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操作,人工辅助生产的儿童的合法子女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你是否愿意支持的问题,而是你是否愿意支持的问题。最后,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林挺和姜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挺和姜华同意离婚;小余4岁前由母亲林挺抚养长大,在此期间由林挺全权负责抚养。小雨是由父亲姜华在4岁到10岁之间抚养大的,而姜华则独自负责维修。小宇10岁后,由他来决定和谁住在一起。双方应相互合作,在独立抚养期间行使探视权。
记者梳理了法律文件,得知父母离婚时可以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处理人工授精所生试管婴儿的监护权:
精子和卵子都来自夫妻双方,只有通过科学的辅助技术,孩子和夫妻双方才是blo的亲属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用另一个人的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孩子,孩子与丈夫没有合法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无论孩子是否离婚,孩子都由妇女独立抚养。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使用他人提供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他和妻子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妻子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卵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无论他们是否离婚,子女都由丈夫独立抚养。
采用人工授精后,可能会出现通过植入其他妇女的子宫而不是妻子的子宫来进行“替代”分娩的情况。即使“代理人”也是蛋源提供者,“代理人”与所生子女没有亲子关系,也不承担抚养所生子女的义务。